批評人家長相醜可是會被請求精神賠償!
千萬不要隨便說人家長得醜,不然是會構成侵權行為而遭求償精神上損害賠償喔!總之,長相美醜實在見人見智,網路發言前,還是控制好自己情緒,不論過往有何愛恨情仇,就讓它一切隨風而逝吧!不然,又要法院見了!
千萬不要隨便說人家長得醜,不然是會構成侵權行為而遭求償精神上損害賠償喔!總之,長相美醜實在見人見智,網路發言前,還是控制好自己情緒,不論過往有何愛恨情仇,就讓它一切隨風而逝吧!不然,又要法院見了!
就算真的被停權了,也並非停權之後就絕對不能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這個特殊需要,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結果,廢標二次以上,且未調高底價或建議減價金額者。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首先,就加盟契約的性質來說,學說及實務眾說紛紜,事實上,加盟契約並無法被定性為民法上某種特定的契約,但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是一種混合契約,混合了買賣、委任、承攬等性質,另外,加盟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性質,那就是加盟總店與加盟主通常會約定一定授權期間,在這段授權期間加盟主可以經營加盟品牌,所以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也是一種繼續性契約。
關於決標程序,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5日廉政字第10707000360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建議開標主持人務必謹記「決標紀錄未完成前,勿宣布底價」,此外:「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這句話也請大家背起來,這樣工作才有保障!
換言之,如果機關不服申訴審議判斷意旨,而申訴審議判斷書又沒有具體建議機關處置方式的話,如果機關仍依上開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而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對廠商說明理由,廠商是否得對該書面說明提起撤銷或確認訴訟呢?
言而總之,現實生活遇到未曾謀面的愛人,務必要多多向其他朋友或親人聊聊,增加自己的判斷能力,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尤其是未曾謀面的這位「愛人」要求買禮物送他或她,或是要求借錢,或是要求投資高額金融商品,或是要求購買虛擬幣,或是其他超出一般常理的金錢往來,請千萬提高警覺,讓自己冷靜下來,再想一下!更重要的是,請不要將帳戶及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尤其是「沒見過的愛人」向你要帳戶密碼,絕對而且百分之百是騙子!
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條文中,都會看到○○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職掌範圍常常讓人一頭霧水,每個都很近似,因此本文會針對政府採購法中的各種委員會做個簡要的介紹與整理。
有關「違背職務」行為的認定,在最高法院抽象的標準下,不同承審法官在個案具體適用與認定的結果可能差距非常大。
縱然僅將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公家機關,只要非正當目的,且有可能造成個人生活領域被曝光而有遭人騷擾,不當利用的風險,亦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而有刑責,更遑論公開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隨意公布,綜上所述,千萬別以為他人已公佈於眾的個人資料就不受個資法所保護,更別以為將個資提供給公家機關就不會有問題,還是要回歸個資法對於特定目的及例外事由的認定並小心所有可能涉及個資的利用或蒐集行為,避免觸法。
首先簡單介紹PIP績效改善計畫(下稱PIP),何謂PIP呢?PIP的英文全名為「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主要的目的在於給予績效顯著落後之員工輔導,讓員工得以改善工作現況,並希望該名員工能繼續勝任工作;若員工仍然無法加以改善則使用降職減薪、調離職位等方式,嚴重者則予以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