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訴請確認最有利標決標處分違法,仍有權利保護必要

  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標案,因為在決標之前,於採購程序上,須經審標、評選等程序,人的因素佔了一大部分,故常見未得標之廠商,以撤銷決標處分或確認決標處分違法,為訴之聲明,並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主要理由,訴請行政法院救濟。

【政府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行為態樣介紹

  政府採購法第1條即明文:「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以期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也使政府因此取得更優質的採購品質。而為追求此目的,本法於第87條明文禁止四種會破壞上述目的之行為,且進一步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因違犯該四種行為而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將構成停權事由,因此了解政府採購法禁止哪些行為,對於欲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是相當重要的。

【政府採購】辦理採購的廠商可以要求閱覽機關的意見文件嗎?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條的立法精神——「公平」、「公開」為之,然實則並非所有資訊皆會被允許公開,而哪些資訊可能會被限制公開,則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有關。政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以建立現代民主國家必要的公開化、透明化政府,於是訂立政府資訊公開法,明定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且應主動公開。

【政府採購】機關違法取消投標資格或廢標之行政訴訟問題

基本上,一般政府採購開標過程,有時會有廠商的資格審查,之後再進入決標確認得標予某廠商。實務上曾發生的狀況,在第一階段的資格審查,有數家廠商參予投標,但多資格不符,只有某一家廠商資格符合規定,接著機關要進入決標階段,機關後來因故認為廠商資格不符,就取消伊投標資格,更進而為廢標處分,然後,再重新另外開啟一個採購案,並決標予另外的廠商及簽約。在此情形下,若前案的廢標均屬合法,當無任何問題,不過,若機關先前取消某廠商的投標資格及廢標處分,存在違法的情形,機關應負如何的責任?廠商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政府採購】機關招標文件「綁標」之採購契約效力問題

政府採購契約之成立,除應受一般民事法律規範外,尚須受政府採購法(以下僅列條號者,均同)相關法規之規範。其立法宗旨,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因此,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政府採購】招標文件有疑義,只打電話詢問可以嗎?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過程中,應先將各項招標文件提供廠商領取(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此項招標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參照)。通常的招標文件會隨招標機關之需求及採購類型的不同而為不同之設計,一般而言,會有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條款、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文件供廠商領取。然而,政府採購的文件繁多,契約條款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眾多且文字有時並非平易近人,若在投標前已對招標文件有疑義,那該怎麼辦呢?

【政府採購】廠商和機關解除契約之後可以再投標後續標案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台北市議員質疑市政府與監視器廠商台智光公司解約後重新招標,卻未將台智光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如果台智光又來投標,是否仍有得標可能?市議員並質疑,市政府解約之理由為「給付他人不法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可以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將之停權,避免有再決標給台智光之可能。

【政府採購】廠商遭沒收押標金時可能會被行政執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南部有鄉公所辦理河川疏濬採購案,有兩家營造廠投標時,被發現居然投標地址相近、押標金連號、服務建議書章節和內容相同,甚至連錯漏字都一樣,經認定具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且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故遭鄉公所發函要求繳回本已發還的押標金,營造廠仍置之不理,近日遭移送行政執行。

【政府採購】即使圍標失敗仍可能構成詐術圍標罪

民國108年11月,高市殯葬處辦理總價四百餘萬元的採購案,郭姓殯葬業者為了增加業務量,且因有意把公司讓渡給吳姓和張姓同業,便邀集吳、張兩人參與投標,並找來廖姓同業協助,四家公司都用零元方式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藉此爭取往生者後續辦理殯葬業務的機會,四人並約定不管哪家公司得標,都會把業務轉給郭男公司承作。然而,標案開標時,主持人發現參與投標的四家殯葬業者押標金連號,且為同一帳戶所開立,認為有圍標嫌疑,宣布廢標。四天後,標案再次開標,這次除了郭男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外,突然又殺出另家殯葬業者也用零元投標,因此依規定抽籤決定得標者。基於郭男等人的約定,郭男公司中籤率高達百分之八十,然而結果卻是另家殯葬業者中籤,郭男等人圍標不成,最後還被檢察官認定涉犯政府採購法中的詐術圍標罪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