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營造業借牌相關法律爭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第1項)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營造業如果有借牌予他人之行為,可能會受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懲處,然而此時問題點有三,第一,是否會有重複論處的疑慮?第二,如果刑事部分遭緩起訴,則是否影響停權或廢止營造許可判斷?第三,行政罰法上三年失權效起算時點?

【政府採購】採購法和營造業法對借牌的定義相同嗎?

營造業在投標承攬工程時,有時會有借牌投標的情形,可能是因為營造商想賺取出借牌照的費用,或是丙級營造廠為了參與乙級的投標案而借牌,甚至,有丙級營造廠為了能早日升等,也會出借牌照給他人使用,以獲得業績來申請升等。對營造業而言,因借牌引發的法律爭議,除了可能觸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外,尚須顧慮營造業法相關之規定。問題來了,採購法與營造業法對於「借牌」的認定是否相同,亦即,成立採購法上的「借牌」投標,是否就等同於成立營造業法上的「借牌」?又或是反過來,成立營造業法的「借牌」,是否就一定會成立採購法的「借牌」?

【政府採購】廠商於行政訴訟主張政府採購行為違法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廠商於行政訴訟主張政府採購行為違法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問題涉及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審判權的劃分。按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文義解釋上,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合併主張國家賠償,並無不可。

【政府採購】廠商十六年前的採購案爭議也會被停權?

知名系統整合廠商邁達特近日遭內政部移民署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刊登採購公報停權
,影響未來一年參與採購案的權利,據報導表示,所涉的標案竟然是十六年前發生的事情,讓人不禁疑惑,行政罰法不是只能追究廠商三年內的違法行為,招標機關為何在本件標案上,能夠把手伸到十六年前呢?

【政府採購】營造業可以承攬超過公司資本額的工程嗎?

為確保得標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承擔工程,營造業法中,設有對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總額的規定: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本額6.13億的福清營造為例,就是不能承攬超過122.6億的工程。實務上,如果發生營造業與機關違反本條約定,仍然簽訂契約時,對於該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實務上曾有民事判決認為,就算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範,因為本條規定是「取締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因此契約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

【政府採購】放水投標廠商詐術圍標,會成立圖利罪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政府採購】澎湖花火節無人機停辦爭議–會有什麼政府採購法問題?

2025澎湖海上花火節眾所期待的無人機展演臨時取消,讓許多遊客大感失望。也有民眾質疑,無人機展演的廠商是透過採購法招標而來,為何當初招標時未向廠商收取押標金或是保證金?也有人質疑無人機展演標案預算金額高達一千五百萬元,為何會讓資本額僅三百萬元的廠商得標?難道不擔心履約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向廠商求償?

【政府採購】機關辦理採購不訂底價之情形

參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

【政府採購】社會基本福利法第14條第2項與政府採購法之衝突

政府機關在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時,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之規定,有時需與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溝通協商;然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有例外,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因為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因此,於何種情況招標文件應予保密,何種情況又應該公開溝通協商,即成為衝突所在。

【政府採購】招標機關就採購案指定特定廠商的法律效果

有立委質疑行政院有關單位在辦理採購案時,上級機關涉嫌暗示該標案要給該特定廠商決標,質疑此舉的合法性,機關則表示相關公文雖有指稱特定廠商,然並無拘束招標機關的意思。那麼,政府採購標案的招標機關,難道就不能於招標公告中指定廠商嗎?政府採購法對此有無相關具體的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