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最有利標之評選資格審查處分之救濟時機

政府採購案之審查、作業程序係劃分為形式審查、資格審查、評選及決標等多個階段依序遞次進行。評選作業程序,是以前階段資格審查程序為基礎。

【政府採購】公司涉詐術圍標獲判無罪的實務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若廠商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為採購法判決有罪時,廠商也會連帶要負擔法人責任的罰金刑。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的員工與他人共謀詐術圍標時,只要員工被判決有罪,公司也會有刑事責任,繼而受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處分;然而反過來說,如果公司老闆、員工都沒有人被判有罪,法院、檢察署就不能夠依照第92條的規定來追究公司的責任,也沒有前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問題。近日就有個案例,是公司涉犯詐術圍標罪,然而負責人也好、公司也好都獲判無罪的案例,可供大家參考。

【政府採購】採購承辦人員涉犯刑責的難題:圖利或洩密?

  近日有新聞提到,某公立醫院採購承辦人員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原本遭法院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在最近一.

【政府採購】進口雞蛋是採購法的「生鮮農漁產品」嗎?

  前一段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巴西進口雞蛋案,原本農業部稱該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理由是進口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項「財物」的例外,所謂財物僅限於「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進口雞蛋屬於「生鮮農漁產品」,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排除,不適用採購法;然近日又遭監察院審計部給打臉,理由是主管採購法的工程會曾經有函釋,農業部應該要遵守。

【政府採購】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遇上同標價的排序問題

政府採購的案件並非僅會有「一案一標」,亦有可能因採購項目繁多,或數量龐大而非單一廠商有能力提供,抑或是採購機關為分散貨源等情況下,故有可能是同一採購案中有複數履約標的,而需為複數決標。按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即是所謂複數決標。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停權期間與上訴二審改判之問題

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所以,如果廠商在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之罪,只要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採購機關即應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

【政府採購】監造不實是否構成政採黑名單行為?

  建築師擔任工程監造,職司公共工程品管的第二層級重要任務,雖然不能完全取代招標機關的角色,然若有不實監造的情形,可能會遭招標機關認為屬於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的情形,近日就有一則最高行政法院的案例(112年度上字第50號判決)如此說明。

【政府採購】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可否加入投標廠商團隊?

公共工程通常較為龐大而具有階段性,無法一標到底,故常見以分階段、分年度發包之情形。發包機關就公共工程各階段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或因專業或因人力等問題,亦常見將前開事項發包委外處理。然而,前案擔任監造、專案管理之廠商,因履行機關契約,必會知悉一些不為後案投標廠商所知之內部資訊(包含前案廠商履行前階段工程所使用的技術、工法、材料、設備及規格等),是否可以在後案加入投標廠商之團隊或協助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陪標緩起訴之刊登採購公報的停權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機關發現廠商有前述情形,則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就是借牌被停權的規定,也就是說,借牌的情形,就算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未被起訴或未被判決有罪,都是可以被停權的。

【政府採購】民意代表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近日台中市前交通局長王義川於社群網站上質疑,有立法委員擔任台中市政府某標案的採購評選委員,可能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的疑慮,遭質疑的羅廷瑋委員則回擊一切合法;然而,現行採購法對於民意代表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究竟有無明文禁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