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履約保證書性質
政府採購實務,關於「履約保證金」,係指為確保承攬人能依工程契約約定履行,於簽約時或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廠商繳交一定金額予機關,作為履行工程契約之擔保。事實上,所謂履約保證金是「訂約」時即應給付,而非於「違約」發生損害時始得請求,此為履約保證的重點。
政府採購實務,關於「履約保證金」,係指為確保承攬人能依工程契約約定履行,於簽約時或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廠商繳交一定金額予機關,作為履行工程契約之擔保。事實上,所謂履約保證金是「訂約」時即應給付,而非於「違約」發生損害時始得請求,此為履約保證的重點。
採購實務上,例如針對抽水站及引水幹線工程或大樓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的計算,原則上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為維持政府採購的公平及價格的合理性,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因為廠商支付他人佣金等不當利益,勢必計入成本估價,契約價格可能溢出一般合理價,政府採購法有相關不正利益扣除之規定。
政府採購契約會有保固保證金及違約金的約定,保固金在保固期滿而沒有應解決事項而返還予廠商。違約金乃履約時發生違約情形,應負違約責任的賠償金。原則上,兩者法律性質並非相同。但是在某些情形,若已驗收合格並已發還履約保證金予廠商,保固期滿無保固事項,其後卻發現過往履約時有違約情事,當廠商要求返還保固金時,機關得否充作違約金而拒絕返還呢?
工程法實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契約約定服務費用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者,於不可歸責於廠商,而有超出契約約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之情形,廠商得請求機關於原約定之服務費用外,另行加付服務費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有詳細的規範。
政府採購延誤履約情節重大者,機關得約止或解除契約,甚至刊載不良廠商。因此,展延期日對於廠商來說就很重要。例如:廠商在契約變更及技術服務審查時,關於機關造成的時間上拖延,必須在履約期間確認有利於己的書面資料或應有作為。
政府採購在技術服務的勞務標中,可能會要求得標廠商提出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再由機關委由專家學者等,進行專家審查或座談會。
機關與廠商就承攬工程因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問題,協議不成後,申請工程會調解,經由工程會作成調解建議書,未能獲得兩造合意接受,日後,乃由廠商提出訴訟求償。
政府採購有關勞務採購部份,會因為契約的性質不同,影響其後的權利義務要件、時效認定及驗收問題。
違約金分為二種,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46號民事判決意旨:「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及懲罰性之分,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