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政府機關可以進行公益勸募嗎?

依照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進行勸募的勸募團體包含「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注意看到前述四種團體,並沒有包含政府機構,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法律原則上是禁止政府機關、機構主動進行勸募的,除非是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舉例來說,有地方政府覺得轄區內的醫院缺乏救護車,可不可以主動要求地方仕紳捐款,給地方衛生局,湊足購買救護車的錢呢?原則上就會違反前述《公益勸募條款》的規定。

淺論新竹市政府中秋月餅禮盒之採購標案

新聞報導指出,今年新竹市政府的中秋佳節禮盒的採購標案,被綠黨市議員劉崇顯提出質疑,市政府則強調採購程序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廠商只要非「拒絕往來廠商」,且符合招標公告資格,皆可參與投標,標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辦理,即由採購評審小組委員評審出符合需要之廠商,且採購過程皆經主計及政風單位依法監辦。

台北客庄生活館的政府採購法爭議

在政府採購法第72條可是有前提要件的,原本採購案如果經驗收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原則上沒有驗收不合格,還能「使用」的可能,除非是「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也就是驗收不合格的非屬重要的部分,其餘部分則可以「部份驗收」,來「先行使用」。無論如何要有一個驗收的程序,然後就驗收合格的部分,才能夠先行使用。

數位身分證採購爭議的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問題

數位身分證政策被政府喊卡後,中央印製廠與廠商賠償金額兜不攏,協調四次仍破局,已經滿足前述「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的前提要件,廠商依法向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請求中央印製廠賠償損失,程序上可說理所當然。

龍舟國手掉落施工坑洞死亡,地方政府是否負國家賠償責任?

綜合近日各家新聞媒體的報導,曾擔任龍舟國手的陳姓男子在2月16日清晨騎機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文中路口,不幸墜入直徑3公尺、深14公尺的施工坑洞而死亡,該坑洞所在的地點為地方政府水務局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家屬表示根據監視器畫面,警示燈、爆閃燈沒亮,不過該地方政府水務局則表示現場安全措施經初步查核,現場符合交通維持標準,包含警示燈及爆閃燈均正常運作、另有施工圍籬、防墜鐵質護欄、防墜網三層防護措施,現場布設均按營建署施工規範設置。因此,家屬與地方政府間就事件真相未有共識,仍待司法釐清,本文即「假設」現場警示燈、爆閃燈確實沒亮,則該地方政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下稱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