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四:停權處分不再視為行政罰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通知,向來被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屬於或類似裁罰性之不利行政處分,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且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時效為行為後的三年,且此不待招標機關知悉與否,只要行為終了就會開始起算。然本次草案卻一改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非屬行政罰或是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一:押標金沒收追繳時效為二年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了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規模的修法草案,其中就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的部分,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將原本比照行政程序法的五年消滅時效,縮減為知悉或可得知悉後兩年,並加上決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後十年的限制,大幅限制了招標機關的權力。

【著作權】執行署採購的公共藝術品竟被控侵害日本藝術家著作權

日前傳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放置在門口的公共藝術品,竟遭日本知名藝術家木野智史指控抄襲,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宣判,認定該公共藝術品確屬侵害著作權,提供該藝術品給執行署的葛菲雅奇公司與兼任負責人的知名藝術家蔡文祥遭法院判決應賠償木野智史新台幣200萬元外,還要負責將涉嫌侵權的藝術品銷毀,消息一出,引發網友譁然。

【家事】離因損害、離婚損害應合併或分開主張?

所謂離因損害,顧名思義,就是以造成離婚之原因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其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兩造已經法院裁判離婚為要件。而所謂離婚損害,是「因裁判離婚而受有之損害」,其與離因損害不同,亦不具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性質,反而比較像是我國民事法婚姻制度下所規定的法定之債,有其獨自適用之法定要件。

【政府採購】押標金追繳起算時點的最新法院見解

政府採購法對於涉有圍標、綁標或是借牌的廠商,除設有通知刊登採購公報的不良廠商制度(第101條)外,更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第31條)的規定,相較於刊登採購公報的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押標金處分則是五年,且起算點不同。不良廠商在違規行為終了或構成要件成立的時點,就算開始起算三年的裁處權時效,然而不予發還或押標金則不同,原則上會以機關可合理期待行使時起算,若機關根本不知道有此違規情事,就無從起算五年的消滅時效。

【家事】未年成年人拋棄繼承的問題

早年有的長輩們會重男輕女,當發生子女繼承財產時,可能會要求女孩子要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時一毛錢也不給。不過,關於未成年人的繼承問題,不是家長想怎樣就怎樣,不管是男是女,父母若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是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可是過不了關的。

【政府採購】廠商十六年前的採購案爭議也會被停權?

知名系統整合廠商邁達特近日遭內政部移民署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刊登採購公報停權
,影響未來一年參與採購案的權利,據報導表示,所涉的標案竟然是十六年前發生的事情,讓人不禁疑惑,行政罰法不是只能追究廠商三年內的違法行為,招標機關為何在本件標案上,能夠把手伸到十六年前呢?

【政府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申請調解,視為起訴?

公共工程履約期間較長,過程發生爭議者,廠商通常為顧全大局,不會立即以具對立性之訴訟手段爭取權利,且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2項所設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對於廠商較為有利,因此,向管轄之行政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係較為常見之作法。

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繼承人該如何要回?

最近,陸續有不少不動產借名登記的諮詢。過往案例,多是上一代買的不動產借登記在下一代名下,上一代過世後,被借名者拒絕返還而發生爭議,繼承人只好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本所近來也有幾件不動產借名登記勝訴案例,足見實務上這種糾紛經常發生,因此借親屬或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時,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