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與員工簽一年工作契約,契約到期卻要繼續付薪資?
近期有公司與一位商務人士簽了契約書,聘請他擔任公司某部門的經理,契約約定期間一年,期滿後又再續簽了一年。等到後面的契約到期之後,原本公司想說契約終止不用再付錢,法院卻判決公司應該給付經理薪資,這是怎麼回事?
近期有公司與一位商務人士簽了契約書,聘請他擔任公司某部門的經理,契約約定期間一年,期滿後又再續簽了一年。等到後面的契約到期之後,原本公司想說契約終止不用再付錢,法院卻判決公司應該給付經理薪資,這是怎麼回事?
很多人都知道著作權法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人提告涉及侵權時,會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無論和解內容如何,原則上法院就告訴乃論之部分僅能為不受理判決;而法官或偵查檢察官也多會鼓勵當事人和解協商,盡量避免有罪判決,否則即使在第二審達成和解,法院頂多也只能下緩刑判決,對於告訴人或被告都非圓滿結果。然即使如此,近日新聞報導有被告竟異想天開,以偽造告訴人的簽名而向法院撤回告訴的荒唐事,結果撤告不成,反多一條罪名。
一般我們會經常看到大排長龍的車輛,在什麼地方呢?就是排隊準備進入大賣場、百貨公司、加油站或各種店家等等,但是若其中排隊車輛是占用車道或是違規排隊準備進入的行為,就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也就算了,若是其他機車、汽車或行人經過,因為要閃避這些違規車輛,而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違規排隊的車輛要負責嗎?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市西門町有某知名KTV的歌庫遭檢察官認為有二十八首歌曲未經授權,經依法提起公訴,負責人到庭時表示不知情,並表示公司對於授權事務皆係由其他同仁負責,他不知道歌庫中有盜版歌曲,遭法院質疑是否真的是負責人?對於此種公司同事涉及侵權爭議,公司負責人本身一定會有責任嗎?其實未必。
近日台北市某診所發生護理師入職後簽了職前訓練同意書,工作15天之後診所告知該護理師沒有通過試用期,故而診所拒絕給付15天的薪水,令護理師認為相當不公平而爆出爭議。
如果被罵不要臉,上法院打官司划算嗎?近日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乃對林姓同事不滿,而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被罵的林姓同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20萬元。不過,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定精神慰撫金為「3,000元」!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宣布自9月1日起申貸新青安的貸款不占用銀行法第72-2條規定30%比率限額,這是什麼意思?依銀行法第72-2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說,銀行放款在不動產項目的比例,不能超過其存款與金融債總和的百分之三十。簡單來說,前一陣子因為銀行貸款緊縮,造成要靠貸款來買不動產的民眾很大的困擾,所以新措施對不動產交易是一大福音。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通常仍由自己保管證明權利之文件,並保有管理、使用、處分系爭財產之權利,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我們常聽到的借名登記,其實就是一種當事人間約定「借人頭」的契約關係,出人頭的人叫做「出名人」,借人頭的人叫做「借名人」。
隨著近年詐騙氾濫,政府為杜絕人頭帳戶及截斷金流,在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特別制定了「告誡戶」此一新制,若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等違規交給他人使用,有可能被「裁處告誡」,就算不是人頭帳戶,該帳戶也會被列為「告誡戶」。「告誡戶」的設立,可能會讓一般民眾與更常聽見的「警示戶」產生混淆,這二者看似類似,其實從定義、效力到救濟途徑,都有很大的差別。
這二天的新聞,假的真愛及假的投資,但真的是詐騙!新聞報導指出,45歲的楊小姐以為在網路上搭訕遇到真愛,卻是傳統假投資詐騙的手法,對方一再叫她投資虛擬貨幣,結果楊小姐匯出數十筆共計50萬元後才查覺有異,配合警方逮獲車手到案;接著,警方根據車手的取款紀錄追查,又發現另外一名婦人也被詐騙十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