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綠燈走斑馬線卻出車禍,肇事責任算誰的?

對於交通規則稍有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若綠燈要通過馬路,可以走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且只要綠燈在斑馬線上,其他交通工具原則上都要予以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對於行人穿越道賦予了相當高的法律地位,諸如:不得搶越(第7條第1項第2款)、應減速慢行(第44條第1項第2款)、不得在此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第74條第1項第7款)、妨害交通時違規罰鍰加重(第82條第4項)、肇事時刑責加重(第86條第1項),足以看出法律如何保障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的權利。行人如此,那寵物呢?如果寵物行經行人穿越道與汽車發生事故,這時候法律如何分配責任?

從著作權合理使用談高虹安論文爭議

立法委員兼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其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有媒體報導涉及抄襲爭議,高虹安非常火大。對於近日相關媒體及網友的批評,高虹安強烈反擊表示為惡意指控。之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因涉論文爭議,遭台灣大學及中華大學撤銷學位;之後,大家發現攻擊候選人論文違反著作權法,是會影響選情的,各陣營與網紅紛紛起而仿效,陸續出現各種指控,像是立法委員兼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前行政院長兼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立法委員兼基隆市長候選人蔡適應,都被對手攻擊。

外役監逾假未歸算是「脫逃」嗎?

近日台南殺警案引起社會恐慌,目前據媒體報導之檢警資料顯示,嫌犯為不久前自外役監返家探親的受刑人林信吾,不過矯正署與所屬的台南明德外役監先前表示,林信吾算是「逾假未歸」,並非是從外役監「脫逃」,讓家屬非常不滿,姑且不論矯正署如此說法,是否係為強調外役監戒備森嚴,受刑人不可能從中「脫逃」,但就林信吾本身若合法外出,卻未依法歸來此點,刑法上要如何評價呢?

檢舉達人為何反成階下囚?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桃園有位熱心的林姓檢舉達人,因為檢舉諸多交通違規案件,自己反而吃上官司,遭判刑2年6月還不得緩刑,檢舉他人犯法,自己反而有刑事責任,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是因為他冒用別人的名義進行檢舉。

版權砲與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美麗與哀愁

最近有個《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非常紅火,據說是政府預計用來規範網路平台業者的新的法律規範,本來主管機關預計近日要舉行公聽會,然因有不少網友討論,政府覺得爭議太大,故決定等彙整更多意見後再辦理。不過仔細看這草案內容,熟悉著作權法的讀者可能覺得似曾相識,無論是規範主體或是避風港責任,與著作權法就像是近親一樣,那到底爭議何在呢?

利變型保單亂升息,金管會依權懲處

近期新聞表示,因美元連漲及美國聯邦準備系統(聯準會)討論升息事,保險業搶賣利變保單,更調高「宣告利率」。而金管會在8月18日針對多張宣告利率不合理的保單要求停賣並懲處商品簽署人員,因為金管會保險局發現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有將同業競爭、市場預期之利率趨勢作為宣告利率考量因素,反而不是具體設定宣告利率公式參數,因此不符法令規定。

在電商平台上刊登含有性暗示的廣告為何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在電商平台刊登廣告,請千萬注意不要刊登含有性暗示的內容,假若該廣告沒有設定未成年人不得瀏覽,就有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散播性交易訊息之罪,如果有引誘未成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更是涉犯該條例之重罪,所以刊登廣告時務必要留心。

找廠商陪標的詐術投標罪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第一次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標案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及決標(如果有該項所列8款情形,機關可不予開標決標)。而有廠商為了避免沒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導致標案流標,因此實務上就會發生找其他沒有真心要投標的廠商一起參與投標,以湊足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的門檻,這種陪標行為可能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投標罪:「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公仔」的著作權授權爭議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