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立委直播演唱會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
據報導民進黨立委陳瑩日前於觀看知名天后張惠妹演唱會時,以臉書直播演唱會達20分鐘,引來不少網友指責,甚至還有人去問文化部長,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李遠部長雖然表示要尊重主辦單位,且執行事務時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然並未附合網友意見,馬上得出違法的結論,立委本人雖然向網友道歉,並表示自己確實是張惠妹的歌迷,然就直播演唱會到底是違反那些規定,恐怕許多人都不是很了解。
據報導民進黨立委陳瑩日前於觀看知名天后張惠妹演唱會時,以臉書直播演唱會達20分鐘,引來不少網友指責,甚至還有人去問文化部長,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李遠部長雖然表示要尊重主辦單位,且執行事務時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然並未附合網友意見,馬上得出違法的結論,立委本人雖然向網友道歉,並表示自己確實是張惠妹的歌迷,然就直播演唱會到底是違反那些規定,恐怕許多人都不是很了解。
關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區別,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意旨:「按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之故意,加害時所用器具,被害人受傷多寡以及受傷部位是否為致命之處,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但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尚須就行為人主觀犯罪認識與客觀犯罪事實,參酌社會上一般經驗法則論理為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意旨:「又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殺人未遂與傷害之主要區別端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而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殺意或僅具傷害故意,應參酌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客觀環境,如行為人因何原由逞兇,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時之力勁是否猛烈足資使人斃命,及攻擊所用之器具、攻擊部位、次數、用力之強弱、被害人受傷之部位、程度等情況予以審認。」。
電視台主張分享超連結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也遭智財商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該款要件有三,分別是「⑴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⑵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但使用者透過該連結只有觀看電視節目的效果,沒有「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的效果,遑論有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如果觀眾本身單純觀看盜版節目,不算是公開傳輸或是重製行為,那麼分享盜版節目的超連結也不會構成前述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行為。
喜歡探險的人要注意了,新聞指出,近日有探險直播主闖入廢棄已久的大樓拍攝探險影片,過程中遭遇疑似流浪漢的人持刀追砍,整個探險影片看起來確實緊張刺激又充滿危險。
她擔任直播小模時認識了他,交往一段時間,二人結婚;他則是保險業務經理,收入算是不錯。
正如同YouTuber節目的內容使用他人著作時,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Podcast播客節目的製作者,也有同樣的問題。曾經有報導指出,播客主(即節目主持人)在節目中朗誦他人著作,卻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遭質疑是否侵害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刑法、刑事訴訟法沒有「投案」這個名詞,只有「自首」。「自首」定義,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在電視節目或是直播朗讀他人著作,屬於公開口述行為,涉及使用他人著作之問題,若是經過授權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乃無問題,若未經同意的行為,則會產生爭議。
Swag平台實況主夢夢表示,付費訂閱的粉絲才能觀看的影片遭到側錄外流,將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但最高法院有見解.
瓜地馬拉日前發生卡車衝撞人群的重大意外,共造成18人死亡。據傳當時高速公路口剛發生撞死人的肇逃事故,引來一群當地民眾聚集圍觀,沒想到一輛卡車因未開大燈,沒注意前方狀況,竟直接高速衝撞人群,釀成圍觀群眾大量死傷,更一度傳出死亡人數達32人。目前瓜國警方已成功逮捕逃離現場的司機,政府也宣布進行為期3天的全國哀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