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盜版侵權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未經轉播方的同意就將原本只供個人觀看的訊號,「直播」或「上傳」給其他網友或網路平台,這時候就可能侵害轉播方的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
未經轉播方的同意就將原本只供個人觀看的訊號,「直播」或「上傳」給其他網友或網路平台,這時候就可能侵害轉播方的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
討論「黑名單規定」的時候,可別以為只有採購法第101條,各該機關都可能有自己的黑名單,來排除特定廠商的。
避免民眾在公園使用健身器材或兒童遊玩時,因相關設計不良或設施有瑕疵而造成傷亡,否則,會有國家賠償責任,且監管設施之承辦人可能也要負相關刑事責任。
在這種由機關單方擬具契約條款為締約之情況,與民法上定型化契約頗為類似,那麼政府採購契約究竟是否為民法上的定型化契約,而有定型化契約效力的適用呢?
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財產權透過網路遭人侵害的狀況相當頻繁,在對侵權人主張維權,或是使用者遭控方主張權利侵害前,常常都忘了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控方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如果控方不具有上述權利,不僅不能夠合法提出告訴,地檢署也不能夠起訴,法院也不能夠進行實體判決。
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在組織法上已經屬於行政法人,是否還會有政府採購法的問題?
台灣將要和捷克購買一批先進的國防武器,採購機關並表示該機關採購向來都會適用採購法。之所以會和捷克購買火炮,或許是因為捷克議長上周訪問過台灣,才促成了這次的合作,可是讓人疑惑的是,採購法真的全面適用在國防採購上面嗎?
基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規劃及國際趨勢,以及提高民眾個資外洩事件的相關罰責,行政院今年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並在昨天(5/16)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何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經主管機關認定」?又與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有什麼不同呢?
但情節重大是一個開放性的要件,解釋空間非常大,如此一來,就容易有判斷標準較為浮動及個案判定不一致的情況存在,進而,容易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