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予無照者之肇事賠償責任
對於借車給無照之駕駛人之車主,除了會被依同條第1項論以新台幣六千元到一萬二千元之行政罰鍰,並可記點該車違規紀錄一次,除非車主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善盡查證義務,才能主張免罰。
對於借車給無照之駕駛人之車主,除了會被依同條第1項論以新台幣六千元到一萬二千元之行政罰鍰,並可記點該車違規紀錄一次,除非車主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善盡查證義務,才能主張免罰。
心愛的車子被刮花,相信是很多車主都有的經歷。尤其是整晚停在開放式的路邊停車格,一大早要出門時發現車身傷痕累累,真是會讓人抓狂!當然有時候,車主開車、停車過程中不小心,也會造成車身烤漆的傷痕。但如果是故意去刮花別人的愛車,那小心,這行為可是會觸犯刑法的唷!
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有明文。
有位年紀70多歲的賴姓男子,自告奮勇在某廟宇擔任廟公一年多,雙方因故停止廟公職務後,賴姓男子起訴向廟宇要求給付資遣費。是否有理呢?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我國本已有制定「傳染病防治法」,而為有效防治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因應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政府亦於去年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除提供受影響產業及其員工相關紓困補貼與振興措施,對接受相關檢疫者提供防疫補償及租稅優惠,並對為反規定者加大處罰措施。
休假期間,許多民眾選擇開車出遊,移動上方便也較舒適,然而在寸土寸金的大都市,或是熱門商圈、景點地區,車位往往一位難求,抵達目的地後又要花費二、三十分鐘尋找停車位並不是少見的狀況。因此常常發生有人為了爭搶停車位爆發糾紛。
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及使其處於正常堪用及安全狀態之義務,當公共設施發生功能或使用上之危險時,設置或管理權責機關即有責任積極有效處理以防止其危害狀況。若公務人員竟怠於管理維護而致人民權益受損,國家自負有賠償義務。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了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包括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確定沒債務只有遺產時,通常不用上法院跑特別的程序。但是,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時,且債務要大於繼承的財產時,通常繼承人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