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家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那當事人可以調閱開庭光碟嗎?

家事案件是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及非訟案件,主要的事件類型約可分為婚姻、子女、遺產、夫妻、監護或是保護令等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參照)。因涉及家庭、身分關係,故對當事人而言是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考量,原則上家事案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訴訟案件,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參照),所以有關家事案件的法庭活動,除了當事人、關係人或在場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外,他人無法從中知悉。但是,家事事件法雖規定家事案件須以不公開審理,但仍然會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2項的規定為錄音、錄影。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後認為有主張其權利的必要(諸如:書記官記載筆錄有缺漏或對審判長訴訟指揮認有侵害其權利等),而需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的錄音、錄影光碟,法院應予准許嗎?

【憲法法庭】請求判決離婚敗訴後,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嗎?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判決主文說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上面判決的內容,白話來說就是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因為民法規定限制有責任配偶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是有一些問題,例如:分居都已經非常久的時間,這樣都不允許離婚會是太嚴苛了,所以憲法法庭要求修法,而目前雖然尚未完成修法,但個案上仍應適用本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之。

【民事】通姦不用負民事責任?聽「尼采法官」怎麼說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系列(一)-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以夫妻一方可歸責為限

出了社會,成家立業,是男男女女必經之路。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家園,固然為人人欽羨的美事,然而,也非每一場婚姻都能像童話故事般,有著玫瑰色的「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的美麗結局。婚姻關係,如果出現了裂痕破綻,或者雙方都不願再繼續把苦往肚裡吞,法律上大概會選擇以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的方式,終止彼此間的婚姻契約。正要、正在或曾經結婚的朋友們,或多或少都有這一個法律意識:婚姻的結束,極可能代表雙方金錢之戰的開始。不過,如果重點只是金錢上爭個明白,其實不一定要離婚,仍有他法可以較為迅速經濟地達到目的,容詳後述。

外遇可以請求離婚嗎?外遇可以請求賠償嗎?

一般人都瞭解,婚外情對於婚姻關係會有很大的傷害,既然有可能產生婚姻的裂痕與造成另一半的精神上傷害,假若另一半有外遇的狀況,可以請求離婚嗎?可以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談錢傷感情?夫妻財產制-婚姻中不可不知的金錢法律知識

號稱歌壇「東方不敗」的張清芳,在今年中離婚,取得婚後財產10餘億元;而知名藝人董至成於今年傳出婚變,也於近日臉書直播中證實與前妻已簽字離婚,有關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再度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戀愛時,可能不太在意戀人間財產關係。不過,進入婚姻世界後,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物質生活,可是天天不可少,金錢事務的看法,夫妻應有相當的默契,生活才會快樂、幸福,要是有著天壤之別的觀點,相處起來就會很辛苦了。婚姻法律關於夫妻間的財產,是如何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