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政府採購「等標期」案例解析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第2項:「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1項:「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第2項:「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政府採購法》第93-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第2項:「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機關可以給未得標廠商補償金來鼓勵廠商投標嗎?

在採購標案屬於「技術服務」類的時候,例如:找人畫設計圖、寫服務建議書等,考量到廠商在投標的時候就要投入大量成本,如果最後又沒得標,不免嚴重降低廠商投標的意願,使得機關難以決標,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所授權制定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允許機關對於沒得標的廠商,發給獎勵金,當然也不是說只要投標就會有,機關可以限制需要評選達到一定的分數或名次者才有獎勵。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標案是否該提供英文投標文件?

現行採購法第17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目前許多大型的標案,常見外國廠商投標的身影,也是因為前述採購法規定開放的緣故,由於目前執政黨宣示將於2030年實施「雙語政策」,將「英文」與「華語」同列為台灣的官方語言,投標文件是否除中文之外,還要加入英文,就成了個大問題。

從政府採購法看超思公司進口雞蛋事件

工程會就曾經對於「生鮮農漁產品」疑義,提出說明,大略是說「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採購法理由,主要是生鮮產品為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而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不過,「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就不符合前述特性,也就非屬生鮮產品。也就是說,冷凍、冷藏食品在採購法的適用是有所不同的,應予注意。總之,若政府要購買的產品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就不適用採購法。

機關購買生鮮產品是否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呢?

如果該產品確實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產品就會有不確定的特性,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生鮮農漁產品」,就不是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財物採購,因此不全然會適用於政府採購程序。

廠商行賄採購承辦人員將遭刊載採購公報

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凡是有該項各款情事者,機關可以將行為的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遭刊登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喪失參與政府標案的機會,而行賄採購人員的行為就是其中之一,雖然行賄的部分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可能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或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過無論是否已經判決有罪,前述該項第15款已規定「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以將行賄的廠商列入黑名單。相較於同項第6款「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還要等到一審判決,採購法對於行賄行為的處罰,並不需要有一審判決為依據,也因此雖然本案只是經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衛福部所屬醫院在形式上仍然可以通知要將廠商刊登黑名單。

社宅維護管理標案後續採購要適用採購法嗎?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雖然原則上應採行公開招標,然例外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是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的,像是該項第7款的「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也就是原契約的擴充,依照交易習慣,由原廠商承作能比較有效率,這時候就允許機關不公開招標。只是,工程會所頒布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提到「(四)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如果原本1年的是公開招標,後續卻允許4年的擴充案不用公開招標,而採限制性招標,這就不太合理。

公開招標之「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問題解析

歸納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可以得知主管機關從過去到現在都認為採購法第48條的合格廠商家數是在「投標後,開標前」去計算的,也就是廠商在把投標文件彌封裝好,機關從形式外觀上看不出來有違規或不合格的地方,那就算是合格廠商。就算打開包裝發現裡面應備文件全是白紙,那也不影響最低投標合格廠商家數的計算。

高捷採購與黑名單的法律問題

依照工程會過往函釋:「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是將併購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看成新的公司,但不可以用已經被停權的公司的名義提出證明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