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無過失責任

今(112)年初最高法院大法庭一錘定音,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認為在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權利人受有損害之場合,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談談智財案件的違反保密命令罪修正

高科技產業涉及諸多企業機密,為了保護這些機密,公司往往不會申請專利,理由在於如果要申請專利,必然要提出專利說明書,說明書依法都會公開,讓他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符合充分揭露原則,否則不能給予專利排他性的保護。許多公司寧可自己的機密不為人所知,也不希望專利保護,營業秘密法正是在補足這一塊的不足。可是所有的法律背後都要有國家強制力維持,如果沒有司法機關依法制裁、判決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則營業秘密法可說毫無效果,要讓司法機關能夠審理相關案件,起碼得讓訴訟程序中的法官、檢察官、鑑定機關、律師等等相關人員,多少知道營業秘密的內容,否則即使有了判決,司法的公正性必然會受到業界的質疑,覺得沒看到機密,怎麼就相信這是機密,而適用營業秘密法來審判,繼而如何在司法程序上保護企業的機密,就是件很重要的事情。

假釋制度與執行刑

近期知名混油案當事人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但檢方計算殘餘刑期後送矯正署重新核算假釋,而矯正署發現他先前的服刑時間已高於假釋門檻,且仍符合假釋要件,因此認定他無須再入監執行。檢方據以聲請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多數人會有疑問,為何法院已裁定有期徒刑,受刑人卻不用入獄呢?

裝潢公司工作遲延可以解除契約嗎?

住家、開店或公司辦公室之室內裝潢或裝修,本是開開心心的一件大事,有時卻因為裝潢公司遲延,導致室內展新氣象,一拖再拖,最後變成氣人的一件鳥事。假若裝潢工程一直遲延,只能讓裝潢公司一直作下去嗎?

民國112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強制律師代理新修規定

立法院在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最新修正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其中有許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理,在從事智慧財產案件訴訟時,要注意這個最新規定;不過,最新修法內容的施行日期,還有待司法院公告。

招攬親友投資與借帳戶之銀行法吸金問題

一般人均聽過吸金會被判重刑,早期最有名的是鴻源案。什麼是「吸金」呢?顧名思義,就是吸收資金的意思,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由上可知,不是銀行是不能收受存款的。

員工搬運薯條致死,麥當勞遭判賠472萬元

隨著人權保障的重視,勞工意識也逐漸浮出檯面,不再被資本主義的影子所遮蔽,因此職業災害一直以來都是勞工群體所注重的議題,職業災害的爭議層出不窮,其實就是因為勞工的損害很難與業務行為連上線,白話而言,就是法律要求〝所生的災害與勞工執行業務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又是個很容易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概念,所以很難證明,但在法律層面上還是會要求職務與災害間之關聯性,以免使雇主補償範圍無限上綱。

哪些人不能當也不必當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於今年1月正式上路,象徵司法系統重視民眾聲音的第一步,比起德國的專家參審、美國的陪審、韓國的觀審,台灣這部法律和日本施行十多年的裁判員制度最為接近。對民眾來說,擔任國民法官和軍隊教召一樣,是一種義務,不去可不行的,會不會有人像是躲教召、躲當兵一樣,不去當國民法官呢?有沒有人是不能當也不必當國民法官的呢?當然是有的。

新買的車有問題可以請求車商退款嗎?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傅先生以715萬3,000元向業者購買賓士GLE 63油電跑旅車,其表示因該車輛的引擎發生不規則抖動、螺絲脫落等故障情形,之後陸續發生儀表板異常、電控輔助轉向系統異常、懸吊系統故障等瑕疵,所以主張解除契約。後來,法院判決車商要返還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