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仔」的著作權授權爭議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權利能力」是指人或組織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擁有權利能力的人或團體稱為「權利主體」。白話來說,以簽訂契約為例,如無權利能力之人或團體簽訂契約的話,該契約是無效的(須注意的是,自然人除權利能力外,還須視有無行為能力,見民法第12條至15-2條、第75條至第85條)。
成立一間公司,須要有投入資本,基本上政府會有驗資的程序,要請會計師作驗資的動作。所謂會計師驗資,顧名思義就是由會計師查驗確實有存在這些投資公司的資本。先不算授權資本或實收資本這些專有名詞,簡單說,開一間有資本額一千萬元的公司,總不能公司登記有一千萬元資本額,結果公司實際上只有五十萬元,這不是很奇怪嗎?因此,公司法就會管制資本登記這件事。
合作社是由一群具有相同理念的人聯合起來工作,並將這種互助合作行為運用到經濟活動上,形成一種經濟制度,而這種主要以服務社員為主的組織,能否從事營利行為呢?答案是可以的。
針對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過往或認為是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但是,就法人自己本身是否可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容有爭議。
這二天新聞指出,英業達集團之前有三名高階幹部,遭控帶著價值頗高的營業秘密投靠仁寶電腦,台北地檢署去年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起訴三名離職高階員工。檢方調查認為,英業達電腦事業群全球營運事業處桃園製造中心前三名高階幹部均為年資超過十年,具接觸生產高端伺服器等機密文件權限,而且曾簽署英業達「全球員工行為準則管理辦法」,負有保密義務。
如果未經許可之香港法人代表,在台灣地區以外的地方,與他公司從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應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