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論米其林星級餐廳因客人遲到五分鐘沒收全額7,600元訂金之法律適用

訂金也是屬於民法定金的一種,自然也有民法第247條的適用,又從第2款的事由來看,如果是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不能履行,定金是不得請求返還的。套用在這個案例上,消費者如果因為「遲到」此一事由而導致餐廳無法與其成立服務契約,自屬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不得請求返還,且再從該餐廳的訂位須知中說明表示:「若於5日內(用餐日前1日起算)或當日臨時取消、當天未抵達用餐者,或當日因遲到未全員到齊者,餐廳有權取消其訂位,並收取費用每人$3,800元。」,該費用應為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的定金,既然都有個別約定了,那自然訂位的消費者也必須遵守該約定。

網購商品拆封了還可以退貨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疫情下的網路購物,不給退貨合理嗎?

COVID-19疫情仍未退燒,不少人居家防疫,都會利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近日有新聞報導,有購物平台表示若為預購商品,不同意給買家退貨,遭買家質疑已經違法,但誰的說法有理呢?

可歸責廠商之延誤履約期限或解約之停權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構成前述事由,成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