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廠商遭刊登採購公報屬於證交法的重大訊息
公司遭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採購公報,於期間內無法參與採購案件,也無法成為分包廠商,對於公司營運影響頗大,大同公司通報主管機關,於法有據,然刊登採購公報不代表行政處分就一定合法,刊登的處分後續遭行政法院撤銷者所在多有,並不罕見,倘若廠商採取有力的訴訟策略,未始不能在行政法院扳回一城,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公司遭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採購公報,於期間內無法參與採購案件,也無法成為分包廠商,對於公司營運影響頗大,大同公司通報主管機關,於法有據,然刊登採購公報不代表行政處分就一定合法,刊登的處分後續遭行政法院撤銷者所在多有,並不罕見,倘若廠商採取有力的訴訟策略,未始不能在行政法院扳回一城,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案件常見有廠商或機關承辦人,為了湊齊公開招標所需的三家投標廠商,去找其他本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的情形,目前刑事實務對於此種假性競爭行為,有認為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或第5項「借牌投標罪」者…
廠商若有以不實之文件履約的情形,機關可能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對於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加以停權,而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期間為「三年」。但是,是否只要廠商一有不實文件履約的情形,就一定會被停權?
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若偷工減料、偷斤減兩,可能會面臨遭採購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不利後果,但如果是負責監督履約的「監造廠商」發生問題,也能適用這些規定嗎?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討論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4款之停權事由,法院如何認定構成「情節重大」的這個要件,此篇將接續介紹同條第8、9、10、12款構成「情節重大」的例子。
想要投標政府標案的廠商,一旦具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並被登載於採購公報,將依同法第103條之規定予以停權,在未來一定期間內無法投標政府標案,將對業務產生很大的衝擊。但是,公司負責人能否透過另外成立新公司,而繼續參與政府標案呢?比如說A公司已被依政府採購法予以停權,A公司的負責人甲另外成立B公司而擔任負責人,甚至於,A公司與B公司的地址及電話完全相同,類似換「法人」,不換「負責人」的狀況,可以繼續參與投標嗎?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時,若發生《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種停權事由,就可能被機關刊登採購公報,而致在一定期間都不能參與投標,嚴重影響廠商的生計。而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的第3、4、8、9、10、12、14款皆以「情節重大」為構成要件,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明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知,何謂「情節重大」,對於是否符合停權事由,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所以,如果廠商在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之罪,只要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採購機關即應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
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機關發現廠商有前述情形,則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就是借牌被停權的規定,也就是說,借牌的情形,就算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未被起訴或未被判決有罪,都是可以被停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