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AI「盜嗓」與配音員的著作權議題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近年來隨著電腦演算能力的進步,應用層面逐漸增廣,經過學習後,AI可以生成許多以往原本專屬由人類創作的成果,且這些成果的品質不輸人類,諸如AI繪畫、AI文章、AI配音等等,然就如同一百多年前的蒸汽動力取代人類勞工、或是攝影技術取代傳統繪畫一樣,前述這些AI創作成果,也排擠了原本的人類作家,有些遊戲公司認為有了AI,就解聘了原本繪製角色立繪、場景背景的畫家,有些報社甚至直接讓AI記者取代人類記者來發稿,甚至連人類配音員,都擔心自己的工作遭AI取代。

【著作權】員工洩密無罪但侵害公司著作權的刑事案例

  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秘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秘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的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

公司業務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芒果照」的著作權問題

有新聞標題寫著:「盜用一張『芒果照』用在公司禮盒、女業務涉違反著作權法起訴」!網路隨便找一張芒果照片用在公司禮盒上面,會嚴重到成立犯罪行為嗎?

【智財】「聽海湧」與「前進婆羅洲」的著作權爭議

  近日公視上映的「聽海湧」,遭作家李展平控訴侵害伊過往所著之「前進婆羅洲」一書的著作權,雖然李展平過往任職的機關「國史館」稱該著作為李展平任職期間所為,應屬職務上著作,李展平不具有著作財產權,然遭李展平否認,主張該著作為伊公餘時間,也就是非上班時間所為,非屬「職務上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屬於伊所有,以一人之力挑戰公視和國史館兩大機關,然此番爭議,涉及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該條到底如何解釋呢?

【刑事】公司美編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片的刑事責任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政府採購】履約廠商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政府採購法議題

近日有媒體報導,有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涉嫌侵害大陸作家的著作權,招標機關雖稱據廠商所言,並無侵害,然相關證據卻遭網友質疑欠缺說服力,甚至有造假的嫌疑,遂又主張履約廠商與大陸作家的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然卻未能提出創作過程,以證明具高度相似性的作品確實為自己獨立創作的成果,致生招標機關是否該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追究廠商責任的聲音產生。就法論法,倘若有廠商於履約過程中,侵害他人著作權,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政府採購】刊登採購公報之違法停權的國家賠償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其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則規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10%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因此,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廠商列為黑名單。

老高的影片有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嗎?

在判斷創作有沒有著作權之前,得先從創作本身有沒有達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來判斷,姑且不論老高本身是新加坡人,另外一段影片的作者則是日本人,兩個國家的法律和台灣都有差異,就著作權法的共通理論來說,要受保護得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如果連最基本的創作高度都沒達到,就根本不要討論後續有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例如,最近智財法院就有判決認為單純拍照靜物的相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理由就是沒有達到創作高度。

模仿高捷聲明,難道沒有侵害著作權嗎?

著作權的行使會受到著作權本身的規定與憲法其他基本權所限制,著作權並非絕對的權利,例如:著作權法有著諸多的列舉權利限制規定與概括合理使用,在在都不允許著作權人將自己的權利無限上綱;另外,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會影響著作權行使的邊際,就高捷的聲明遭該餐廳抄襲改作一事,就要考慮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判斷。

可以使用和藝人高捷合照的相片作廣告嗎?

民眾一定要注意,自己擁有合照的著作權,但不當然能夠使用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的效力在於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且和肖像權相互獨立,就算民眾和名人合拍取得照片的著作權,只是能夠取締他人對於照片的侵權使用,自己若要使用該照片作為「行銷」使用,絕對要有法律上理由(例如:言論自由)或是契約依據,否則很容易吃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