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機關招標文件「綁標」之採購契約效力問題
政府採購契約之成立,除應受一般民事法律規範外,尚須受政府採購法(以下僅列條號者,均同)相關法規之規範。其立法宗旨,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因此,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政府採購契約之成立,除應受一般民事法律規範外,尚須受政府採購法(以下僅列條號者,均同)相關法規之規範。其立法宗旨,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因此,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討論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4款之停權事由,法院如何認定構成「情節重大」的這個要件,此篇將接續介紹同條第8、9、10、12款構成「情節重大」的例子。
-摘要:倘得標廠商履約時,被發現違規提供或使用中國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則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並向其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若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廠商將會被依照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停權三年,然採購法為了嚇阻此種不廉潔的貪腐行為,要求機關還要向廠商追繳兩倍的不正利益。
日有立委在關於流感疫苗的採購議題上,主張要將高端疫苗的生產公司列入黑名單,哪些理由可以將廠商列入黑名單?
住家、開店或公司辦公室之室內裝潢或裝修,本是開開心心的一件大事,有時卻因為裝潢公司遲延,導致室內展新氣象,一拖再拖,最後變成氣人的一件鳥事。假若裝潢工程一直遲延,只能讓裝潢公司一直作下去嗎?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傅先生以715萬3,000元向業者購買賓士GLE 63油電跑旅車,其表示因該車輛的引擎發生不規則抖動、螺絲脫落等故障情形,之後陸續發生儀表板異常、電控輔助轉向系統異常、懸吊系統故障等瑕疵,所以主張解除契約。後來,法院判決車商要返還車款。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有些在露天、蝦皮等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商品的賣家,會在商品說明頁面或是賣場首頁記載類似「如欲取消交易須支付10%違約金(或手續費)」的文字。如果消費者購買後又後悔了,想向賣家取消交易,有支付賣家違約金或手續費的義務嗎?
COVID-19疫情仍未退燒,不少人居家防疫,都會利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近日有新聞報導,有購物平台表示若為預購商品,不同意給買家退貨,遭買家質疑已經違法,但誰的說法有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