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高端疫苗緊急採購就不必刊登決標公告了嗎?

日前立法院與衛福部疾管署就該案的討論,疾管署主張:「……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若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之機密採購,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因此,疾管署辦理各項防疫物資(如新冠疫苗、猴痘疫苗、瑞德西韋、莫納皮拉韋)等之採購,涉及商業保密條款者,均依前述規定辦理……」,也就是主張依照施行細則第84條對於前述母法第61條的解釋,應該可以適用所謂的「特殊情形」,不將涉及商業機密的決標結果納入決標公告。

性騷擾應該賠償多少錢呢?

對人家性騷擾,可能會有什麼責任?基本上,民事、刑事、行政責任,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也就是說,被人家性騷擾,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居家隔離的法律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台南市有男子於居家隔離時,遭衛生局以違反「一人一戶」規定,處罰本人與兩個同居的弟弟各十萬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為起訴有理由,撤銷原本裁罰的案例,是近來法院針對日趨嚴苛的防疫規範,依法進行審查後,少數不同意行政機關裁量結果的案例,雖然衛生局主張處罰十萬元是最低額度,但法院認為根本就不該罰,衛生局抗辯並無道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幫抓盜版也有刑事責任?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陳姓男子等4人以替電影版權公司抓盜版,鎖定違法下載的網友後,再替這些公司寫訴狀,平分和解金,數年來獲利上千萬元,然遭地檢署認為此舉涉及不法,以律師法和刑法起訴的案例。新聞一出,可能會有人懷疑,為什麼明明是替著作權人抓盜版,也會違法呢?

違反銀行法的犯罪所得沒收問題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台北市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違憲!

受到COVID-19衝擊的產業百百種,以戶外或街頭展演作為工作生計之一的街頭藝人,因爲常須藉由觀眾的「在場、停留、群聚、互動」,表演現場才會熱鬧而有感覺,當然也是疫情首當其衝的對象族群。但其實在疫情之前,想要在台北市的街頭演出,不管是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等等,都必須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許可,它依據的是「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及「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三個行政規則。

疫情之下的外賣:外送員遭客人刁難的法律問題

COVID-19疫情盛行,政府發布三級警戒,不允許民眾在外用餐,許多人都會用Uber Eat或是Foodpanda叫外送,以達到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因為外送員在疫情期間,支援了防疫的任務,政府還特別希望外送員要盡快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外送平台也指示,不要接受現金交易,且原則上維持無接觸的送餐模式,就是餐點可以放在門口,讓民眾自己出來拿。然也因為外送頻率增加,動輒就會傳出民眾和外送員吵架的案例,最近就有個新聞,民眾嫌送得太慢,與外送員起衝突後,遭起訴的案例。

防疫期間千萬不要打群架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除了之前的雙北市之外,從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全國民眾要落實遵循及配合現行三級警戒管制措施,違反者會被裁處罰鍰。不過,有人在熱炒店打群架,可能要被裁罰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囤積口罩也有刑事責任嗎?

為了因應新型肺炎,行政院今天下令將醫療用口罩(包含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明定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的「生活必需品」,如果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而囤積醫療用口罩,進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可以論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為了影響交易價格進而散布謠言者,也有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說將原本行政管制一下子提高到刑事責任,目的不外乎是為了避免有商家惡意囤貨,讓民眾買不到,影響防疫。

怕被隔離,可以對醫師說謊嗎?

新型肺炎案例增加,鬧得人心惶惶,加上兩岸接觸頻繁,主管機關為了堅守防疫陣線,呼籲如果有前往疫區的民眾,可以自主隔離,如果出現症狀,也要告訴醫療人員,以利防疫。但若被隔離,不就不能上班,有些人儘管出現發燒、肌肉痠痛等等症狀,仍擔心自己的工作受影響,遂對醫師唬爛說自己沒去過疫區,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