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員輕生事件之法律問題
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北分署所屬吳姓職員在辦公室輕生,新聞甚囂塵上,對於謝宜容分署長是否有霸凌行為,紛紛開始討論,真相如何,尚有待相關機關調查,始能更清楚釐清事實真相。而謝宜容本人則發出聲明表示部分同仁反映其擔任分署長期間,於處理公務過程,有說話音量咆哮、情緒控管不佳、LINE傳訊不當指揮監督、過度要求行為,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其完全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其中,勞動部關於謝宜容的處分及對吳員的撫卹可能會如何辦理呢?
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北分署所屬吳姓職員在辦公室輕生,新聞甚囂塵上,對於謝宜容分署長是否有霸凌行為,紛紛開始討論,真相如何,尚有待相關機關調查,始能更清楚釐清事實真相。而謝宜容本人則發出聲明表示部分同仁反映其擔任分署長期間,於處理公務過程,有說話音量咆哮、情緒控管不佳、LINE傳訊不當指揮監督、過度要求行為,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其完全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其中,勞動部關於謝宜容的處分及對吳員的撫卹可能會如何辦理呢?
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秘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秘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的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太太先後兩度外遇,且夫妻分居四年多,後來太太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都認為太太對於婚姻破裂的可歸責程度比先生還要重,判決太太敗訴不能離婚。可是,第三審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都有責任,若依以前的法律見解及早期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認為夫妻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在去年三月間作出判決,該判決認為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因此,就此案例,第三審法院判決認為,當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均有責任時,不必視任何一方責任輕重,均可訴請離婚,最終判決太太可以離婚了。
「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為限」、「連帶清償責任」,一般人看到這幾個名詞可能頭就痛了。簡單來說,被繼承人就是指過世的人,繼承人就是指活著可以繼承財產負擔債務的人,遺產為限就是指以遺產為限度負責任的意思,連帶清償責任,就是繼承人們共同連帶負擔清償過世的人債務的責任。
一般討論政府採購法的「減價收受」,如同文義所言,就是「減少價格之後收受」,且是減少廠商價格再由機關來收受。其實,減價收受是採購法之特別規定,乃是「驗收」時發現廠商履約有不符契約規定內容,但狀況非嚴重情況,這時可適用減價收受辦理驗收。
花蓮0403地震迄今經過半年,不少當地民眾的房子屬於危險建物,急需重建或補強,然若受領國家補助,會不會像是超思雞蛋案一樣,要適用採購法呢?如果直接發包工程,又會不會像是超思雞蛋案一樣,原本以為一切合法,事後遭到監察院糾正呢?近日工程會特別發函表示,0403地震屬於天然災害範疇,耐震補強的補助可以不受採購法限制,讓不少民眾鬆了一口氣。
民國108年11月,高市殯葬處辦理總價四百餘萬元的採購案,郭姓殯葬業者為了增加業務量,且因有意把公司讓渡給吳姓和張姓同業,便邀集吳、張兩人參與投標,並找來廖姓同業協助,四家公司都用零元方式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藉此爭取往生者後續辦理殯葬業務的機會,四人並約定不管哪家公司得標,都會把業務轉給郭男公司承作。然而,標案開標時,主持人發現參與投標的四家殯葬業者押標金連號,且為同一帳戶所開立,認為有圍標嫌疑,宣布廢標。四天後,標案再次開標,這次除了郭男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外,突然又殺出另家殯葬業者也用零元投標,因此依規定抽籤決定得標者。基於郭男等人的約定,郭男公司中籤率高達百分之八十,然而結果卻是另家殯葬業者中籤,郭男等人圍標不成,最後還被檢察官認定涉犯政府採購法中的詐術圍標罪嫌,得不償失。
有新聞標題寫著:「盜用一張『芒果照』用在公司禮盒、女業務涉違反著作權法起訴」!網路隨便找一張芒果照片用在公司禮盒上面,會嚴重到成立犯罪行為嗎?
韓國啦啦隊藝人李多慧來台發展,不僅形象親民且其「本土化」也深受台灣粉絲喜愛,日前更騎機車環島5天。不料在環島行結束返家途中,竟遭到一輛白色轎車跟蹤長達1小時半,嚇得她不敢回家。而遭跟蹤的不僅李多慧本人,就連攝影團隊均被影響,也讓李多慧決心站出來報警處理。然而,經警方以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受理開始調查後,部分新聞媒體卻傳出跟蹤李多慧的綠衣人疑似是某媒體狗仔,且追查後確認嫌犯其實是女子,那在這狗仔跟拍的情形下可以適用跟騷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