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小額採購也有借牌陪標的問題嗎?

常參與政府採購的承辦人或廠商一定都聽過「小額採購」,這是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的採購,可以不用找三家廠商來比價,而直接找特定一家廠商簽約,此時既然只有一家廠商,就沒有實務上常見「湊家數」,找其他廠商陪標的問題;然機關或承辦人此時能心血來潮,要求有三家廠商比價,才決定誰能得標嗎?而如果真的也發生「湊家數」這種「借牌陪標」的狀況時,機關可以把廠商移送地檢署或是刊登採購公報嗎?

【採購】機關上下隸屬或職權委任之政府採購依據

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時,有時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公務機關間,如果僅是辦理「財物」或「勞務」的取得,可以經過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直接核准,而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

【採購】政府採購疫苗是「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

去年民事法院有一則很特別的裁定,在一件疫苗政府採購案,廠商與機關雙方都明文合意由民事法院審理的情況下,民事法院竟然以該契約標的涉及「疫苗買賣」,非屬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範圍,認定系爭契約非屬私法契約。接著,該則裁定進一步地認為「疫苗買賣」契約之目的,是在實現國家對人民之保護義務,應屬行政契約,因此職權將本件裁定移轉至有審判及管轄權限之行政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參照);但是這個裁定合理嗎?

【採購】我國駐外單位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公告

外交部駐巴西聖保羅辦事處為修繕職務宿舍之設計、監造標,於110年1月8日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招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於同年2月3日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決標給在地國資格不符之技服廠商,嗣為辦理職務宿舍之工程標,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又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而於同年3月16日改以最有利標決標給在地國資格不符之營造廠商,並將前開過程以不實文件陳報外交部,遭檢方起訴。

【採購】財團法人就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有立委質疑國防單位,某關聯之財團法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容易發生採購弊案云云,然經網友回應,該單位並非財團法人,而是行政法人,不過就有無適用採購法之問題,確實如立委所言,該單位可能不適用採購法,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