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租用帳戶給他人之幫助洗錢罪

  各式網路或電信詐欺犯罪,層出不窮,例如:投資詐騙、愛情詐騙或其他各類型詐騙,每天上演。其中,人頭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收錢,是很重大的議題。最近,就有一個人頭帳戶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名19歲陳姓女大學生把帳戶租給詐團,一天拿2500元,被檢察官依幫助洗錢罪起訴,第一審法院認為她「涉世未深」而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為陳姓女大學生每月可領到五萬多元,「比出租房子還好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有罪。

【不動產】114年金檢目標或成第7.5波信用管制?

  中央銀行的「金龍海嘯」第7波信用管制下,限縮以往無限寬限期及提升銀行存款準備率,讓市場的房貸利率已經普遍坐2望3,房市急遽降溫也讓中央銀行總裁在質詢時鬆口暗示不會有第八波信用管制,看似已經讓這波打房政策劃上了休止符。然而,近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布114年度金融檢查重點,包括「防制詐騙」、「不動產授信風險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含個人資料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理專銷售作業控管)」、「公司治理」及「資通安全」等議題列為特別關注領域,其中「不動產授信風險管理」也讓人聯想是不是緊接著央行打房政策脈絡的信用管制。

【不動產】袋地通行權與指定建築線

  所謂袋地,是指「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民法第787條規定,非任意行為(如土地分割)所造成的袋地,或土地之一部因法院強制執行致造成袋地之情形,袋地所有權人有通行鄰地至道路之袋地通行權。

【著作權】慈濟大林畫作的著作權爭議

  近日報載大林慈濟醫院的壁畫《佛陀問病圖》,長年以來雖署名為一位陳姓畫家,然實際上原作是李健儀先生,報導並指出是因為慈濟和李健儀先生於創作途中終止合作,約定李健儀先生將著作權讓與給醫院,並由醫院找來其他畫家臨摹原創完成,未來將會在該壁畫前標識李健儀先生的姓名,李健儀先生則表示這是對藝術家遲來的正義和尊重。不過李健儀先生的家屬相當不滿,認為雖然父親未提告,慈濟是否應該拆除該畫作,給社會一個典範等語,似乎質疑這其實有涉及著作權的法律爭議。

【著作權】立委直播演唱會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

  據報導民進黨立委陳瑩日前於觀看知名天后張惠妹演唱會時,以臉書直播演唱會達20分鐘,引來不少網友指責,甚至還有人去問文化部長,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李遠部長雖然表示要尊重主辦單位,且執行事務時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然並未附合網友意見,馬上得出違法的結論,立委本人雖然向網友道歉,並表示自己確實是張惠妹的歌迷,然就直播演唱會到底是違反那些規定,恐怕許多人都不是很了解。

【民事】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的差異

一般常見的商業公司或企業中,為了推展各式各樣的業務,常常需要簽立許多契約,而當契約之一方因故而無法或不願履行契約時,那契約的另一方因此所受有的經濟損害,應該要如何主張相關的違約金呢?

【刑事】不滿機車違停而在其上灑粉竟然構成犯罪!

  最近有一個很特別的恐嚇罪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徐姓工程師不滿車子遭違停機車擋路,持運動止滑的液態鎂粉朝機車潑灑洩憤,經陳姓機車車主提告,檢察官則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上訴。

【民事】假扣押之抗告程序是否應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

  為確保債權人進行民事訴訟之結果能獲實現,避免因債務人於訴訟中惡意脫產等行為,使債權人陷入訴訟結果落空之窘境,民事訴訟法設有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程序制度。保全程序除具有緊急性、暫定性、附隨性之性質外,尚具有隱密性(密行性)之特質,亦即須在債務人未及發覺而故意阻礙執行前,迅速祕密對債權人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賦予其執行名義,以確保債權人之權利。因此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即不能先送達裁定。然而,為兼顧程序保障之追求,民事訴訟法第528條又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此規定不禁讓人質疑是否與保全程序的隱密性有所扞格,是否所有情形,抗告法院一概都應該通知債務人保全程序之結果或進行,讓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呢?

【商事】勞務出資取得公司股份,應於取得日按抵充金額辦理扣繳

  公司為營運考量,是否可接受具備特殊技能之人,以「勞務出資」方式入股,抵繳股款?原則上是可以的。但目前公司法只容許「無限公司」(公司法第43條)、「兩合公司」(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43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適用勞務出資。由於前二者在商業實務上較少見,茲僅就後者論之。

【刑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適用分析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而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實務上認為是受他人委任等原因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若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時,即會構成背信罪。且又基於背信罪於刑法典中被列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要無可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判決意旨參照)。